人事管理制度

时间:2025-06-29 08:36:47
人事管理制度[此文共12887字]

人事管理制度

第一节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,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、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,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,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。

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。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(雇)用合同。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,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。

第四条公司劳动人事部,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、员工的培训、奖惩、劳动工资、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,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、聘用、商调、解聘、辞职、辞退、开除等各项手续。

第二节编制及定编

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,用人实行定员、定岗。

第六条公司职能及部门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,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。

第七条必须提前1个月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批,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的实施。

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,供总经理参考。

第三节员工的聘(雇)用

第九条各部门对聘(雇)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,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,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,真正做到按需录用,择才录用,任

人唯贤。

第十条公司聘用的员工,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。

第十一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:

1.副总经理、总理经助理、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,部门经理由总经理聘任;

2.其他员工,经总经理批准后,由人事部聘任。

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。

第十二条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,按如下原则办理。

1.先在本部门、本公司、企业内部调整;

2.内部无法调整的,报请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。

3.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,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计划,报总经理批准后,由人事部进行招聘。

第十二条新聘(雇)员工,用人部门和受聘人必须填写“员工登记表”,由招聘者、复试者签署意见,拟定工作岗位,经人事部审查考核,符合聘雇条件者,先签试用合同,经培训后试用三个月。

第十三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,必须先接受培训。

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,了解公司情况,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

培训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。

员工试用期间,由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。

试用期间的工资,按转正后的工资的80%发给。业务岗位的工资制度按相应的各业务岗位具体制度执行。

第十四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,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,提出是否转正的意见,经人事部审核后,报总经理审批;决定不转正者依照相关条款解除或者延长试用期。

第四节工资、待遇

第十五条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、待遇。

第十六条公司执行总经理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。

第十七条公司按照“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”的分配原则,根据员工的岗位、职责、能力、贡献、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。

第十八条员工的工资,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,由人事部通知财务部门发放,每月15日发放上月的工资,遇节假日顺延,发放的形式采用现金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。

第十九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,多做贡献。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,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审核,经总经理批准后予奖励。

第二十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,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。第二十一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、发放。

第五节假期及待遇

第二十二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。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,节日按公司规定安排补休或增发给加班工资。

第二十三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。具体如下:

1.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,开始享有探亲待遇;

2.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,另按实际需要及路程远近经予路程假;

3.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,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

年1次7天,已婚员工1年1次7天,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
4.员工探亲按规定费用自理;

第二十四条婚假:法定婚假3天,晚婚(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)假7天,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,假期内工资照发。

第二十五条产育假:

1.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,产假90天;难产可增加30天;

2.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,经本人申请,单位领导批准,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,哺乳期间工资按公司相应制度及实际情况发放。

5.产假期间,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水平的基本工资发放。

第二十六条员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丧假3天;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。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。

第二十七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,由员工自行提出,并由人事部会同各用人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。

第六节辞职、辞退、开除

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。但须按本制度规定正常履行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,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。

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,须填报“辞退员工审批表”,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

第三十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(雇)用合同后,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。员工不得随便辞职,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。

第三十一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,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,

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,经批准后,由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,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负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及所有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三条员工所在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,可向公司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,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不调整。调换工作岗位后,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公司有权予以解聘、辞退。

第三十四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,公司有权予以解聘、辞退。

第三十五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。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。确需辞退的,必须填报“辞退员工审批表”,提出辞退理由,经人事部核实,向公司领导批准后,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。 ……此处隐藏8957个字……

第八章培训

第二十八条:为提高员工的业务、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,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,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,被指定员工,不得无故缺席,确有特殊原因,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:新员工进入公司后,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、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,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,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,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。

第三十条:员工调职前,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,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,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。

第三十一条: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,除通报表彰外,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,未能达到者,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。

第三十二条: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《员工培训登记卡》上,《员工培训登记卡》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。

第三十三条: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(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)内,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,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、部分报销学杂费、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。

第九章调职

第三十四条: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,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,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。

第三十五条: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,应充分考虑其个性、学识、能力,务使“人尽其才,才尽其用,才职相称”。

第三十六条: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,限在一周内办完移交手续,前往新职单位报到。

第十章保密

第三十七条: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、资料和成果,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,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。

第三十八条: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,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,未经上级领导许可,不得对外发表。

第三十九条:明确职责,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,做到不打听、不猜测,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。

第四十条: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,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。

第四十一条:树立保密意识,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、资料、信息和成果,员工应妥善保管,若有遗失或偷窃,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。

第四十二条: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,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。

第十一章考核

第四十三条:员工考核分为:

一、试用考核:员工试用期间(三个月)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,期满考核合格者,填具“试用人员考核表”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。

二、平时考核: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,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,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。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,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,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。第四十四条: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,作为确定薪酬、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。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,作为确定部门业绩、对公司的评价、薪酬及奖励、调职的依据。

第四十五条:考核人员,应严守秘密,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。

第十二章奖惩

第四十六条: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:

一、嘉奖: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,部门经理批准,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

二、表彰: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,总经理批准,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现金或纪念品,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。

三、特别奖: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,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,总经理批准,并由人事部备案,每年公布一次,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,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—3级工资。

第四十七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嘉奖:

一、品性端正,工作努力,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。

二、在艰苦条件下工作,足为楷模者。

三、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。

四、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,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等。

第四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表彰:

一、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,经采纳实施,卓有成效者。

二、遇有灾难,勇于负责,处理得当者。

三、遇有意外或灾害,奋不顾身,不避危难,因而减少损害者。

四、维护员工安全,冒险执行任务,确有功绩者。

五、维护公司重大利益,避免重大损失者。

六、有其它重大功绩者。

第四十九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授予特别奖:

一、兢兢业业,不断改进工作,业绩突出者。

二、热情为客户服务,经常得到客户书面表扬,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,成绩突出

者。

三、开发新客户,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。

四、对有其它特殊贡献,足为全公司表率者。

第五十条: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:

一、罚款: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,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。

二、批评: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,报部门备案。

三、记过: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,主管经理审核、批准,报人事部执行,并下达通知,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。

四、降级: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,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。

五、除名: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,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。

第五十一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罚款或批评:

一、工作时间,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。职责所需,经批准者不在此限。

二、上班时间,躺卧休息,擅离岗位,怠慢工作者。

三、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,情节轻微者。

第五十二条: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:

一、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。

二、工作效率较低者。

三、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,且工作能力较差者。

第五十三条: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:

一、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(含三个月)者,随时通知。

二、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,于十日前通知。

三、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,于十五日前通知。

四、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,于二十五日前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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